作者:刘小明/Xiaoming Liu,超凡知识产权
近日,笔者参与办理的两件计算机域名纠纷诉讼的案子终于进行了一审的开庭审理,该案由于原告的商标被他人抢注为域名而起,从立案到开庭经过了两年多的时间,如果从准备各种起诉文件起算,经过了将近三年的时间才等到了案件的开庭审理。而接下来的判决和后续的执行,不知道又要等待多长时间。在过去的几年,笔者也参与办理过多件按照UDRP(Uniform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程序来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交的域名争议投诉。那么,当权利人的权利被他人抢注为域名,到底是选择域名诉讼还是UDRP这一域名争议程序,笔者结合自己的经验,站在权利人的角度,从实务办理角度对域名诉讼和UDRP域名争议解决机制进行对比分析如下。
一、亲历域名诉讼的整个过程
- 耗时费力的立案程序
国外权利人A拥有在先商标XXXXX和在先域名XXXXX.com,该在先商标不仅在其本国获得注册,在中国也较早地进行了注册。2013年年初,A发现B于2006年注册了域名XXXXX.com.cn和XXXXX.cn,并咨询应该如何夺回被抢注的域名。一般来讲,针对.cn域名的纠纷,权利人可以提起域名纠纷诉讼或者按照CNDRP(CNNIC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一种特殊的UDRP)这样的程序提起域名争议,但是CNDRP规定了对.cn域名提起域名争议的时限是自域名注册之日起2年内。由于本案的两个域名注册已经超过了2年,不再能够提起域名争议,因此,只有域名诉讼这一条路可行。
接下来开始准备起诉信息和文件,主要包括明确的被告信息和起诉手续文件,本案中,域名的抢注人B是一家公司,因此,从公开的渠道获取B的工商登记信息并不难。但是起诉手续方面的准备耗费了很多的时间和精力。由于权利人A是国外权利人,授权委托书、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等都需要在国外签署或取得后进行公证认证手续。做过涉外主体在中国进行诉讼的律师应该深有体会,该过程颇为耗时费力。这些文件准备齐全并拿到手耗费了几个月的时间。公证认证的文件从国外邮寄给我方之后,我方还需要找到法院认可的翻译机构来对这些来自于境外的外文文件进行翻译,并加盖翻译公司的印章。
起诉书中的实体部分主要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去证明域名抢注人构成该解释第四条中“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和第五条的“被告对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为证明这些情况提交给法院的相关证据,如果是来自国外的,原则上,要经过公证认证及有资质的中国翻译机构的翻译,才能得到法院的认可,即便证据来自于国内,多数情况,这些证据需要是原件或公证件才能在法庭得到最终的认可。
所有的起诉手续文件、起诉状、相关证据,及翻译件准备好之后,我们携带这些文件去法院立案,去法院三次才办理完毕了文件提交及缴费等所有立案手续。在起诉的过程中,我方被法院要求将原本同时针对xxxxx.com.cn和xxxxx.cn的一个诉讼拆分为分别针对每一个域名的两个诉讼,相应地,起诉文件、证据和诉讼费都要按照两件诉讼分别提交和缴纳。一件诉讼拆分为两件诉讼前后又花费了不少时间。
无论如何,从客户指示提起诉讼,经过了6个月左右的努力,成功立案。
- 更加耗时费力的冻结及送达问题
然而,成功立案后的一个月,法院告知我们他们无法联系到被告,我们能提供的被告的电话无人接听,提供的电子邮箱退信。我们跟法官沟通过一些情况后,法官同意尝试其他方式尽可能联系被告。
但是,又过了一个月,法院告知我方,该域名已经由被告B转让给了主体C(一个自然人),且域名注册服务商也发生了变更。法院要求原告要么撤回现有的诉讼,重新以C为被告提起新的诉讼,要么追加C为第二被告。最终,原告决定追加C为第二被告。
在试图追加C为第二被告的过程中,由于C是自然人,原告很难查清楚C的身份,特别是很难查到C的身份证号等信息,但是法院要求必须拿到其身份证号等信息才能追加,否则将因“被告身份不明”而不予追加。我方解释了确实无法查到对方的身份证号等信息,请求法院发调查令给相关机构(域名注册商等机构)来获取C的详细身份信息。在我方不断的努力下,法院最终允许我方将C追加为被告。追加C为被告这一过程又耗费了很长的时间。
为了防止“该域名再次被从C的名下不停地转让给D、E、F等,进而原告不停地追加更多的被告”,我方联系法院如何冻结该域名,防止进一步转让的发生。法院最终表示可以冻结,但是需要向法院缴纳一定数额的担保金,并提交一份财产保全申请,然后由法院将担保金和保全申请交给.cn域名的管理机构。最终,原告缴纳了10万元的担保金和两份保全申请,冻结了两个涉案域名。由于原告在国外,而法院没有美元账户,因此,原告缴纳担保金的过程又经历了重重困难,耗费了数月时间才最终成功。
从担保金缴纳成功到法院告知域名冻结成功经历了数月的时间。
法院声称冻结成功后,接下来主要的诉讼程序是将相关的起诉文件成功送达给两个被告,但是由于两被告在域名注册信息中登记的都是无法联系到的联系方式,法院耗费了很大的精力去试图联系被告,但是经过数月的努力,仍然失败。承办法官告知我们最终可能会公告送达。
几个月后(2015年年初),我们接到法院的电话,并非是告知我们公告送达已经完毕,而是告知本案的承办法官发生了变更,新的承办法官找不到了我们当初提交的某些证据材料,需要我们重新提交整套证据材料并按照现在法院的规定胶订成册(2013年提交的证据没有胶订)然后寄回法院,该过程又耗费了一些时间。
我们按照法院的要求及时提交胶订的证据后,又过了几个月,承办法官突然来电话要求我们撤诉,原因是我们没有提供被告C的身份证号,被告C的身份不明确。我们表示就该问题我们之前就跟之前的承办法官解释过这一问题,我们难以查到一个自然人的身份证号,且域名管理机构及域名注册商等机构也不对我们透漏这些信息,但是法院却可以发公函要求这些相关的机构提供该身份证信息。在我方的坚持下,法院最终没有再要求我们撤诉。
接下来的几个月我们持续联系法院,询问何时安排开庭,但迟迟没有任何进展。2015年7月份,我们再次联系法院,承办法官告知我们说,他最近发现这两个域名之前并没有被域名管理机构冻结成功,他再次通知并提醒了域名管理机构之后才最终冻结成功(原告10万担保金已经缴纳了将近2年,域名管理机构却迟迟没有冻结成功,我方惊出一身冷汗)。
再接下来几个月仍然是送达问题,承办法官试图向被告B和C邮寄送达文件(域名注册人在域名注册过程中提交的某些信息因为没有及时更新经常不准确,甚至有些以抢注域名为业的“米农”故意提供一些错误的联系信息,以达到拖延甚至阻碍相关法律程序正常进行的目的),最终失败。失败之后,承办法官进行了公告送达。
- 开庭及之后可能的执行问题
2015年10月,我方最终收到了法院的开庭传票。
正如准备所有的庭审程序一样,我方将能够准备的所有的证据材料的原件、公证件或公证认证件(来自域外的证据材料)都进行了充分的准备。
2015年11月,在被告B和C缺席的情况下,本案最终开庭审理。
即便该案最终能够很快审理完毕并获得有利判决,即,法院判决该域名注销或转移。由于注销或转移需要域名注册机构来配合和执行,法院的判决如何在域名注册机构得以有效执行,又会牵扯到不少的程序问题,特别是如果域名注册机构位于中国境外的时候,该执行会涉及到国内判决在国外执行的问题,域外司法协助的问题,可能最终的判决执行过程又需要特别繁琐的程序并耗费很长的时间。
二、如果以UDRP域名争议解决机制来处理本案
如果本案的两个域名是.com或.net等使用UDRP程序(UDRP没有规定域名争议必须在域名注册日起2年内提交)来处理的域名争议或者本案的两个.cn域名尚处于按照CNDRP来处理的域名争议的两年有效期内,我们按照域名争议解决机制来处理本案,程序将会按如下步骤进行:
- 准备投诉书和手续文件。手续文件只需要委托书复印件和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不要求公证认证件,也不要求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提交投诉的人自己翻译即可,提交投诉的人也不必是律师或者商标代理人。投诉书如何书写可以在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网站上找到模板,投诉人仅需按照模板填写投诉书的主体内容即可;
- 所有的投诉文件和手续文件通过电子邮件发给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需提交原件、公证件等任何纸质版本的文件,来自域外的证据基本也无需公证认证;
- 一旦投诉提交,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会自己采取措施冻结争议域名,避免发生任何转让行为,该冻结不需要投诉人提交任何保证金;
- 被投诉域名的信息如果不准确或者发生了变更,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通常会让投诉人先按照现有的信息填写并提交投诉材料,然后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会自己想办法找出来准确的或者变更后的信息,并通知投诉人按照正确的信息修改一下投诉文件;
- 投诉书的实体部分及程序部分主要是按照《UDRP》及《UDRP之规则》及争议解决机构的《补充规则》来进行。就实体部分而言,主要是证明1)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2)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3)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收到投诉并确认没有形式问题后,要进行1)确认投诉人缴费,2)向被投诉人送达投诉书副本并发送案件程序通知,3)确定专家或专家组审理案件(基本都是书面审理,没有庭审或任何形式的听证程序),4)在网上公布裁决书,并通知到当事人、域名注册商和域名管理机构。一般来讲,域名争议从提交投诉之日到所有的程序进行完毕,裁决结果通知到投诉人,基本上都在2个月之内;
- 裁决的结果做出之日起10日内,如果争议双方没有在法院或仲裁机构起诉,裁决将生效,并能够很快得到域名注册商的执行(一般来讲,执行的内容为“注销域名”或者“转移域名”)。
由上面的程序可以看出,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相当简便、快捷、高效,且裁决结果及时公开并能很快得到执行。
三、域名诉讼和UDRP域名争议程序主要的区别
结合上文的分析、笔者的经验及相关资料,笔者总结了域名诉讼和UDRP域名争议程序在以下方面存在的不同:
- 二者基于的规定不同。
域名诉讼基于一国的本国法,在中国,域名相关的诉讼主要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规定;
而域名争议程序主要基于《UDRP》及《UDRP之规则》及争议解决机构的《补充规则》,这些规则并不是某一国的法律法规,而是由ICANN(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互联网络名称及编码公司)这一个国际性的民间组织机构制定的类似于示范法的东西,表面看不具有强制适用性,但是由于ICANN作为国际互联网管理的最高机构这一权威地位,这些规则基本都被并入注册域名者与域名注册商(Registrar)之间签订的注册协议,进而对几乎所有的域名争议的解决都产生了可适用性。
- 二者对程序性方面的要求的严格程度不同。
域名诉讼因为体现了一国的司法主权,在彰显主权的程序性方面要求很严格,比如,原告是外国人的必须委托中国的执业律师代为提起,提起诉讼前必须对被告身份、被告送达地址等信息确认和核实,对来自域外的起诉手续文件必须经过公证认证及翻译,提交文件的方式及格式等需要按照法院的具体要求严格执行(包括有些法院要求所有证据胶订成册),整个诉讼过程中文书的送达和签署也要按照严格要求来执行,等等,任何细小的程序性问题上的不合规都可能导致立案的失败或者诉讼程序的严重延迟。因为程序性问题导致几个月不能成功立案的情况屡见不鲜;
而域名争议程序中,并未要求必须委托执业律师、商标代理人来提起投诉,权利人自己可以投诉,也可以委托其他非法律职业的任何人来提起投诉,对受托人的国籍和资格等也没有限制。如果是他人代理投诉,虽然投诉时也需要提交代理委托书和投诉人主体资格证明等文件,但争议解决机构对这些文件的审核要求很低,多数时候允许先提交投诉再在一定期限后补相关文件。此外,原则上整个投诉及审理过程中的所有文件及交流过程都是email传输,不需要任何原件邮寄、签收等程序。
- 多个域名能否一起解决问题的区别。
笔者经历的这两件域名诉讼中法官的答案是否定的,虽然这两个域名为同一个人所注册,针对这两个域名的相关事实和起诉请求几乎完全相同;
而在域名争议程序中,相关程序规则一般都允许将同一个被投诉人抢注的多件域名放在一个域名争议投诉中。
- 关于查清相关事实,特别是被告或被投诉人的相关信息方面所承担的义务的不同。
域名诉讼中,查清被告身份及被告的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主要由原告负责,一旦无法查清,可能将导致无法立案,而域名诉讼中原告能够获知的被告的信息往往只是通过互联网whois查到的域名注册信息中的被告的一个邮箱或电话号码,而该信息可能本来就不准确、不正确或者因为没有及时更新而不再有效,遇到此种情况,且如果被告是一个自然人,要想明确被告身份几乎不可能。此外,对于开启了域名信息保护的域名注册人,能够获知到的被告信息将更少。即便在原告的请求下法院最终同意向域名注册商调取被告的相关信息(原告不能主动查清被告的具体身份,许多时候法院就会直接不予立案),所耗费的原告及法院的时间和精力也会很大,而最终是否能够成功查清被告身份也很难确定,因为法院查清相关事实需要域名注册商的配合,而该配合的程序及往往并不是特别简单,而配合的结果也并不是特别尽如人意,特别是域名注册商在国外的情况。被告身份及其他相关信息一旦无法查清,会直接影响法院的送达环节的各种程序,及最终的判决能否顺利执行的问题。
而域名争议中,基本上,投诉人只需填入现有的被投诉人的信息即可,争议解决机构基本上都负责查清楚被投诉人的相关准确信息。由于争议解决机构与ICANN、域名注册商等属于“一家人”或者“一个系统的相关方”,且这些相关方通过各种各样的固有协议约定了相互提供信息方面的协助义务,因此,争议解决机构能够很快捷地获知被投诉人的相关准确信息,进而保证后续的诸如送达等程序能够不受影响。
- 服务导向意识及公开程度方面的不同。
从上文笔者经历的整个诉讼过程来看,域名诉讼中充满着数不清的意想不到的困难和问题。一个程序到下一个程序大概多长时间很难预知,服务电话很难打通。
而域名争议程序中,处处能感受到“可预见性”和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服务导向意识”。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网站上有格式性的投诉书、答辩书、封面等等,还有总结了各种常见问题的投诉书提交指南、答辩书提交指南,也有清晰的案件程序流程图等等。即使是第一次办理域名争议事宜的人,在这样的服务导向的网站资料的帮助下,也能够很快熟悉整个程序。域名争议过程中仍然有解决不了的问题,能够及时通过电话得到帮助和释疑。在公开性方面,域名争议的专家组成员都在网站公开,包括各位专家的详细简历、语言能力、专长领域等等(笔者在世界四家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之一的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的网站上的专家名录中看到了中国知识产权界很知名的一些专家的名字,包括原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高卢麟,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郭禾,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20多年的前最高法院庭长罗东川),投诉人可以根据这些公开信息自己选任相关专家。而裁决作出后及时公布在争议解决机构的网站上,以及时公开的方式将裁决结果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
- 原告或投诉人获胜的几率不同。
域名诉讼主要基于中国的法律审查在中国的在先权利,中国以外的权利基本不予认可,通过已有的判决发现域名诉中对被告的“恶意”方面的认定的标准比较严格,也就是说,在先权利人在域名诉讼中要想成功注销或夺回被抢注的域名难度较大。
域名争议方面,虽然没有特别准确的关于在先权利人获胜的数据统计,但是许多代理人普遍的感受是—域名争议中投诉人比较容易获胜。超凡公司在近几年代理权利人提起的20多件域名争议案,全部获胜。
笔者认为,相比较于域名诉讼程序,投诉人在域名争议中更容易获胜有如下原因:1)域名纠纷绝大多数是商标权和域名之间的纠纷,而商标及商标相关的体系和法律制度在先,域名及域名的相关体系和法律制度在后,域名争议这一制度产生的缘由主要就是为了解决大量的商标被抢注为域名这一严重问题,因此,从域名争议制度诞生伊始,该制度及相关裁决实践中就形成了一种“对在先商标权利人更友好”的习惯;2)域名争议程序中,专家组不拘束在国内法去审查投诉人商标权等在先权利是否存在或知名度如何,而域名诉讼程序中多数情况仅考虑国内的相关权利和证据,且来自域外的证据有可能因为证据规则而规于无效,因此,域名争议程序中投诉人的举证压力要大大小于域名诉讼程序;3)在域名抢注非常普遍甚至猖獗的今天,在大量的“米农”以抢注域名为业甚至一夜暴富的背景下,高效的域名争议程序在较短时间内做出更多的有利于在先商标权人或其他在先权利人的裁决符合效率优先的原则,有利于域名行业的健康发展。
- 相关裁决执行的效率不同。
域名诉讼的相关判决如果判定了域名注销或转移的话,该判决需要相关的域名注册商的配合才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因此,判决之后还有执行的问题。如果相关的域名注册商在执行过程中不太配合或者因为原告之前没有及时对涉案域名进行冻结而导致涉案域名在判决后发生注册商变更的话,执行程序将会很困难。如果域名注册商在国外(在域名注册领域,国内的域名所有人使用国外的域名注册商进行域名申请注册是很容易的事情,经验丰富的“米农”会刻意选择国外的域名注册商),会涉及到国内判决在国外执行的问题,这个程序耗费的时间和精力可能不亚于另外启动一次诉讼程序。
而域名争议程序中,由于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域名注册商都属于域名领域的相关从业者,属于“一个系统的相关方”,这些相关方通过各种各样的固有协议约定了相互提供信息及相关协助的义务,因此,一般来讲,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能够第一时间无障碍地在域名注册商处得到执行,没有正当理由不配合执行相关争议裁决的域名注册机构会受到ICANN或其他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严厉处罚或除名。
- 裁决的最终效力的不同。
理论上,域名诉讼裁决的效力要高于域名争议,因为UDRP规则中明确写明“在此类强制性行政程序开始之前或结束之后,均不得妨碍你方或者投诉人向具有有效管辖权的法院提交争议要求独立解决”,也就是说,UDRP域名争议程序明确将其域名争议裁决的效力置于司法审查之下。但是,事实上几乎没有人在域名争议程序结束后会再次启动域名诉讼程序企图扳回一局。 笔者查询了一些“企图扳回一局”的相关域名诉讼,诉讼的判决结果基本上都是肯定了域名争议程序的结论。
许多介绍UDRP程序的文章认为域名争议是“一裁终局”的仲裁程序,其实根据上段可以看出,该观点是不正确的。事实上,域名争议解决机制既不是诉讼,也不是仲裁,而是一种特定的调解,是一种域名纠纷前的约定(在域名注册人与域名注册商达成协议的时候,域名与在先民事权益的冲突纠纷还没有产生,但是一旦纠纷产生了,域名注册人必须要按照注册协议约定,将该域名争议交由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裁决)。
- 纠纷解决效率的不同。
根据上述叙述、比较和分析可以看出,相比较于程序繁琐的域名诉讼,域名争议程序不管是在程序的启动,启动后的送达和审理,及裁决的执行等方面都显现出更为便捷和高效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