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https://www.udrp.cn/news/264.html
争议域名:
websec.com注册于2002年4月8日,当前所在注册商为eNom。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1. 投诉人是荷兰的WebSec Holdings公司;
2. 被投诉人是美国的Marty Martin个人。
仲裁过程:
2023年2月23日,投诉人提起投诉,当天同步得到注册商验证的争议域名持有人信息(与投诉书不同);2023年2月24日,中心收到被投诉人的邮件;2023年3月1日,中心发送邮件要求投诉人修改投诉书上;2023年3月7日,中心正式通知被投诉人在2023年3月27日前进行答复。被投诉人要求延期。2023年3月30日,被投诉人提交正式答复。
2023年4月14日,中心任命Luca Barbero、Sally M. Abel 和 Alfred Meijboom为本案的小组成员,正式开始审理阶段。
事实背景:
1.投诉人是一家荷兰的网络安全公司,于2020年8月3日注册成立。拥有欧盟、美国的WEBSEC注册商标,最早可追溯到2022年9月7日。同时,投诉人还拥有Websec.nl域名。【.nl是荷兰的国别后缀】
2.争议域名目前未指向活跃网站,于2016年9月被被投诉人收购。
双方争论:
A. 投诉人
1.投诉人声称其自2016年以来一直在欧盟使用WEBSEC商标,随后自2020年起在美国使用,在2018年之前已经建立了多个美国保密合作伙伴关系;
2.投诉人进一步指出,被投诉人使用与投诉人的商标相同的争议域名,极有可能对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和/或赞助产生混淆,并且由于其当前的行为而产生持续的潜在侵权;
3.投诉人声明,被投诉人并不以争议域名为人所知,并指出其从未转让、授予、许可、出售、转让或以任何方式授权被申请人注册或使用其商标WEBSEC注册争议域名;
4.投诉人进一步表示,虽然争议域名目前未指向活跃网站,事实上,被投诉人是在投诉人开始运营之后才获得了争议域名;
5.投诉人进一步认为,鉴于争议域名的初始使用绑定到网络安全服务,被投诉人极有可能打算利用投诉人的WEBSEC商标或全球影响力获利,或以远远超过自付费用的价格出售争议域名;
6.投诉人还声明,被投诉人没有将争议域名用于合法、非商业或其它公平的目的,也没有用于善意提供商品和服务;
7.投诉人表示,于2020年10月27日开始与被投诉人联系,提出以1,000欧元的价格购买争议域名,投诉人认为该金额与争议域名的公允的市场价值相对应。然而,被投诉人在同一天回复称其为争议域名支付了1,000多美元,并提出以10,000美元的价格将其出售给投诉人;
8.投诉人进一步表示,被投诉人从第三方获得争议域名,该第三方可能对争议域名有合法主张,并且之前可能善意使用该域名,但并不能代表被投诉人没有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
9.此外,投诉人提出被投诉人可能从事SEO行业,但并未提供网络安全服务,并表示虽然原注册人不详,但事实表明被投诉人从未在网络安全领域开展业务;
10.投诉人得出结论,被投诉人恶意持有争议域名,以便将其出售给投诉人或愿意支付更高价格的任何第三方来获取经济利益。
B.被投诉人
1.被投诉人表示,投诉人试图错误的将WEBSEC商标首次使用引导为2016年,称它以OS.SI Consulting BV的名义开展业务,尽管如此,但该公司最初成立于2019年1月25日。根据UDRP程序所需的三个要素中的第一个要素要求,被投诉人的商标权自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之日起算,所以为2016年;
2.被投诉人声明,他的业务包括客户网站的搜索引擎优化(SEO),且早于投诉人注册和使用该商标WEBSEC的时间。并于2017年注册了名称为“WebSec.com”企业,其唯一的目的是提供业务相关的服务;
3.被投诉人还表示,基于争议域名运营的网站已经存在多年,但是由于大流行的原因,被投诉人关闭了网站;
4.被投诉人强调,它为进一步开发该网站进行了大量后续准备工作,并且投诉人及其虚假声称的“前任”都不存在。被投诉人自2016年11月获得争议域名便一直持有;
5.被投诉人声称,websec.nl被指向一个未开发的占位符网站,其中包含虚拟文本,因为投诉人尚不存在;
6.被投诉人强调,“Websec”是网络安全相关的常用表达术语,自2011年以来一直是互联网工程组(IETF)网络安全工作的首字母缩写名称,被广泛使用;
7.被投诉人表示,投诉人于2020年10月(成立仅两个月后)开始通过电子邮件地址与其联系,提出以1,000欧元的初始价格购买争议域名,而投诉人当时提交美国和欧盟的商标申请还没有成功注册;
8.被投诉人指出,投诉人未提及任何事实或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在2016年9月购买争议域名时应知晓投诉人的商标。
仲裁结果:
第一要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易混淆(√)
在这第一个要素上,三位专家组就产生了分歧。
小组成员Sally M.Abel反驳了其它两位专家的“投诉人达成第一要素”的论点,表示:第一要素仅对商标权在先的投诉人才能达成。投诉人商标权明显晚于被投诉人获取争议域名的时间,不符合第一要素要求,小组没有义务进一步审理的义务。
不过由于两位小组专家同意“投诉人达成第一要素”的论点,所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本案将进一步审理。
第二要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没有合法权益(×)
小组专家认为,被投诉人所提交的证据和论点,已经完全证明其早在投诉人拥有注册商标之前已经获得了争议域名。所以,投诉人没有达成第二要素。
第三要素:恶意注册和使用(×)
如上所述,被投诉人于2016年获得了争议域名,比投诉人成立早了几年(尽管注意到投诉人的websec.nl网站于2016年7月上线),并于2022年开始使用该商标。据此,被投诉人在取得争议域名时可能并不知道投诉人商标权。此外,也没有证据表明被投诉人曾使用争议域名对投诉人及其商标进行过攻击。
就本案情况而言,被投诉人针对投诉人提出的购买争议域名的要约,要求购买争议域名的金额大大超过投诉人主观认为的争议域名市场价值的金额,不足以证明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将其以超过实际支付费用的金额出售给投诉人。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未能达成第三要素。
反向域名劫持
专家组认定投诉人的行为构成反向域名劫持,理由如下:
1.鉴于争议域名早在投诉人获得WEBSEC商标权之前就已经注册,因此作为拥有专业代理律师的投诉人应该或理应知道。此外,只要进行简单的搜索就可以知道“WebSec”多年来作为术语被多方使用;
2.投诉人在投诉中提供虚假指控。正如被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中表明的那样,所谓2016年就存在的投诉人公司OS.SI Consulting 仅由投诉人所有者以外的其他人于2019年1月成立,并且在2020年7月27日也没有任何没有活动(即,投诉人成立前一周)。此外,投诉人声称其自2016年以来一直在欧盟使用WEBSEC商标,随后自2020年起在美国使用,但未提交任何证据来证实其论点;
3.本案可以明显看出,这是投诉人未能从被投诉人处购买到争议域名后发起的。
综上所述,专家组驳回了仲裁投诉,并认定投诉人构成反向域名劫持。
总结:
通过投诉人提供的主张可以看出他确实很努力的在仲裁这个域名,但是仲裁并不是说某一方说得多就谁赢的,最终还是要看实际的证据。正如小组专家说的那样,被投诉人于2016年获得争议域名,投诉人2020年才成立,2022年才获得注册商标……被投诉人又没有侵权、违反规则的行为,怎么可能仲裁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