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Y.COM仲裁案

2024年2月11日 | 分类: 域名法务

行政专家组裁决

福建省华世伟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 lvchangbing

案件编号:D2016-0961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福建省华世伟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位于中国福建省莆田市。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其位于中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lvchangbing,其位于中国湖北省武汉市。被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xmy.com>(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eName Technology Co., Ltd.(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6年5月13日收到投诉书。2016年5月13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6年5月16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16年5月19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6年5月19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6年6月8日。经被投诉人于2016年6月7日的请求,中心确认答辩的截止日期依据规则第5(b)条的规定延长至2016年6月12日。被投诉人于2016年6月11日向中心提交答辩书。2016年6月13日至6月15日之间,被投诉人按照中心的要求以电子邮件附件的形式提交了相关答辩书的附件。

2016年6月21日,中心指定C. K. Kwong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2016年7月5日根据专家组的要求,中心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第1号行政专家组程序令。专家组指令被投诉人 (1) 澄清在“双律师在北京新网取证时录音音频002-003”(统称“音频档”) 内谁对谁真正说了什么。行政专家组指令被投诉人在收到该程序令之日起10个日历日之内提供一份音频档内所储存的录音的完整文字记录本,清楚展示出每次谈话的内容及有关方面的身份。(2) 投诉人可以在收到被投诉人在根据第1段所提交的音频档文字记录本10个日历日之内就绝对局限于该音频档文字记录本而产生的事项提交评论(如有)。(3) 双方当事人必须将上述第1及2段所述的材料(如有)以电子邮件形式向中心提交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以供转交给行政专家组)并同时抄送另一方当事人。

2016年7月15日,被投诉人向中心提交了2份音频文件,并同时抄送了投诉人律师。于2016年7月21日,投诉人向中心提交了投诉人对被投诉人音频文件文字记录本的评论意见。于2016年7月25日,中心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的裁决届满日期被延迟至2016年8月2日。

4. 基本事实

争议域名<xmy.com>于2000年1 月19日原始注册。投诉人于2009年12月16日成立。于2012年3月12日,投诉人将争议域名<xmy.com>转入了北京新网 (xinnet)域名注册商平台 [见投诉书附件8]。在此之前,争议域名曾为其他人拥有,这包括了ultimate search,Moniker Privacy Services, Registrant (23658), Registrant (1418766), Registrant (23355), Registrant (3642660) [见附件22]。于2004年7月24日,争议域名被转到Xu Xiaoli,及转移至境外域名注册商eNom Inc.。

被投诉人于2015年3月29日,受让争议域名。

投诉人现在拥用并正在使用<xmy.so>,营运其网站。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xmy.com>于2000年1 月19日原始注册。投诉人于2009年12月16日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系统开发集成,利用信息网络经营游戏产品,先后推出了网络游戏产品,咔遛游戏中心 (www.ka6.com)、厦门游戏中心、楚汉游戏中心 (www.chgame.com) 、豆子世界 (www.douzi.com) 、棋牌迷游戏中心 (www.7pmi.com)等。

其中“厦门游”是一款多功能网络游戏平台,被广大用户称之为“厦门人自己的游戏”。厦门游在游戏内容融入了厦门地方文化特色,具有很强的地方特色与趣味性,该平台最高有40万多注册玩家,在中国福建省尤其是厦门市地域内是一款非常知名的网络棋牌游戏平台。

厦门游平台由厦门游官方网站、PC客户端、手机APP端 (包括安卓版及IOS版) 以及微信公众号四大部分组成。投诉人声称其中文商标是厦门游,英文商标是XMY。之所以选用 “xmy” 作为厦门游平台对外的服务商标,是因为“厦门游”的拼音是 “xia men you”, “xmy”正好是拼音首字母的组合,非常方便于广大中国网络用户记忆和识别。

投诉人早在2012年5月就使用<xmy.com>域名建立了厦门游官方网站,在2012年5月至2013年8月,厦门游网站都是以<xmy.com>为网站域名。于2014年1月因<xmy.com>域名被非法盗走,投诉人启用了<xmy.so>域名作为官网域名。在2014年3月至2016年2月,都是以<xmy.so>为网站域名,一直营运至今,并未有任何中断。

投诉人所属的<xmy.com>域名放在域名注册商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xinnet.com),但是新网系统存在漏洞,其中不乏非常知名的域名,被盗域名还包括了投诉人的<xmy.com>域名。

投诉人早在2010年就开始开发厦门游戏软件,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投诉人在2012年4月16日在新浪网开通了博客,通过博客密集发布博文,用以介绍厦门游的棋牌游戏,在每篇博文上都可以看到厦门游的Logo和 “www.xmy.com” 网址。投诉人对<xmy.com>域名享有所有权利,从2012年4月份开始,大规模商业使用<xmy.com>及 XMY为其商标。

<xmy.com>曾经是投诉人使用的官网域名,在被盗转后,换成了<xmy.so>,投诉人大规模持久投入,对厦门游及XMY进行宣传推广。自2012年开始,持续投入了数以百万计人民币的推广宣传费用,与多家公司展开合作,通过各种渠道推广厦门游及XMY。 厦门游(<xmy.com>/<xmy.so>)用户持续增加,最高峰时达到40万用户。

投诉人将XMY服务商标作为域名来使用,即使商标没有注册,经过投诉人大规模、长期而且持久的商业使用,厦门游及XMY已经成为与投诉人棋牌游戏平台服务密切相连独特标识符。因此,投诉人对XMY及<xmy.com>标识享有普通法的权利。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具有任何权利或合法权益。投诉人并未以任何形式授权或许可被投诉人使用其任何商标,更没有向被投诉人转让过<xmy.com>域名。被投诉人所持有的<xmy.com>域名没有合法来源,投诉人有理由认为,被投诉人是通过非法途径获得<xmy.com>域名。

被投诉人非法获取争议域名后,并未投入或准备投入合法使用,而是明码标价,公然对外高价兜售<xmy.com>域名。被投诉人明知或应知投诉人及投诉人XMY商标的存在,仍然非法受让持有争议域名。

于2014年1月24日,争议域名被非法转至 “Xu Xiaoli” 名下,注册商变为eNom Inc.,于2014年9月7日,域名注册商变为GoDaddy.com, LLC,于2015年3月29日,争议域名被再次转至被投诉人名下,域名注册商变为eName Technology Co. Ltd.。

被投诉人将“厦门韵“作为“xmy”字母的中文含义之一,而“厦门韵”与“厦门游”仅一字之差。

B. 被投诉人

争议域名<xmy.com>于2000年1月19日即已原始注册。投诉人公司于2009年12月16日才成立,成立时间远远晚于原始注册时间。

投诉人对<xmy.com>在商业上有使用,但并没有将其作商标注册。中国有数以万计的游戏运营商,投诉人自称是“中国知名网络游戏经营及开发企业”,并未经任何权威认定。被投诉人在百度搜索上查询“中国知名网络游戏经营及开发企业”时,没有任何结果显示投诉人是官方或知名组织认证为知名游戏运营及开发企业。

厦门游只是中国福建省下属的厦门市地域内一款地方游戏,并不是驰名商标。

“xmy”不能与“厦门游”互相绑定,只是投诉人自我臆想的含义对应。

XMY三声母的中文含义即使在投诉人主张的出售页证据显示的几十多种含义中,也仅对应为“厦门韵”,而非投诉人主张的“厦门游”。

XMY无论是中文还是英文之含义,均有过百种,而投诉人滥用中文含义,进行生硬的对应,显然含有恶意抢夺以达到域名反向劫持的意思。

被投诉人在2015年3月28日以10万元人民币在合法运营的域名交易平台“易名中国”购买并获得该域名。这个价格是三声母域名在当时的正常市场价格8-10万元人民币的上限价格。域名之持有人尽管没有真正应用域名,搭建网站予以应用,但是着眼于通用域名的投资价值,进行收购并转售域名的行为是可以接受,被投诉人并不存在恶意注册域名的情况,对该争议域名拥有合法权益。

被投诉人认为<xmy.com>被盗证据不足,理由是:(1) 警方未予以立案;(2) 事后没有通过正常方法、平台及媒体发布公告;(3) 根据在百度的搜索查询,直至2016年6月11日,以<xmy.com>被盗为首要的关键词搜索,没有一条结果显示<xmy.com>是被盗,仅凭北京新网公司一纸证明,就判定<xmy.com>是属于被盗域名,不具任何法律意义上的效力。

于2015年3月29日,被投诉人合法持有域名一天后,取得易名中国交易平台颁发的珍品域名证书,连续已合法持有域名一年。从所谓的非法转移,直至开始域名仲裁,在过去近2年4个月的时间,<xmy.com>经历多个平台的转移,多个持有人拥有,投诉人并没有报案,北京新网公司也没有发出公告。

投诉人指控被诉人从不法途径获得域名是错误的,不能成立也不合常理。被投诉人是在公开、合法及有保障的厦门易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的域名注册服务商网站上,以正常的市场价格购买<xmy.com>域名,因此不存在恶意注册的问题。

被投诉人从来没有向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转让<xmy.com>域名,更没有作出破坏对方业务的行为。

被投诉人收购该域名是为收藏之用,提高售价是为了避免每天频繁的询价骚扰。

远在湖北的被投诉人不是游戏玩家,不知道投诉人声称拥有XMY商标,而XMY的中文含义,可以是“小蚂蚁”或“畜牧业”等,其中英文含义有很多种,而并不是投诉人所硬指的“厦门游”。

6. 分析与认定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首先需要证明被投诉人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完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争议域名<xmy.com>在除去顶级域名 “.com”之外,只剩下 “xmy”,这名称与投诉人声称拥有权益的XMY商标或服务商标基本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问题是根据已提交的证据,没有证据证明投诉人注册而享有XMY商标的权利。应知注册商标和注册域名,是两种根据不同的注册系统、法律及条件取得所保护的权益和注册目的都不同。注册及使用以某些文字或字母所构成或包含某些文字或字母的注册域名,不等同该等文字或字母的商标使用。

根据提交的证据,投诉人于2012年5月至2013年8月,即为期只有15个月的时间使用<xmy.com>为其网站域名。于2014年3月开始,已经改为使用<xmy.so>为其网站域名。于2015年5月前,虽然使用情况不详,但争议域名在2000年1月19日原始注册日开始,直至2012年,在超过10年时间之内曾多次转让,为不同人士所拥有。再者,在所有投诉人提供的证据中所显示的所谓商标使用,都是只看到 “www.xmy.com” 的域名而已。XMY并未真正以商标形式,在任何广告中出现。

投诉人声称其中文商标是厦门游,而英文字母 “xmy” 是“厦门游”的拼音 “Xia Men You” 首字母的组合,从而经过大规模商业使用<xmy.com>,而令其成为与投诉人棋牌游戏平台服务有密相连的独特标识,继而拥有商标享有普通法的权利。问题是,“厦门游”本身也带有高度形容性及地理名称,是否可以拥有商标的功能也成疑问。根据投诉人所提供的证据,没有证明投诉人注册了包含“厦门游”字样的商标。

更重要的是,本专家组认为“厦门游”及 “xmy” 并不一定等同。要等同两者之间的关系,在中英文翻译中,无论音译或意译,都有一定的困难。此外,双方的证据 [见投诉人附件21及被投诉人附件1] 也提及 “xmy” 三声母所代入的中文含意可以有多种可能性,如小米云、小蚂蚁、小绵羊、小明衣、学迷语等,未必一定是“厦门游”。

在投诉人拥有争议域名 <xmy.com>前,因其也曾经为其他人士拥有,不难推断 “xmy” 对那些人士,也可能在不同语言文字中带有不同意义因而注册或购入。

在本案中,投诉人所提出的证据,并未能说服专家组其声称的 “xmy” 三字是用作商标用途,也未能证明经过投诉人多个月的使用后,令到附有“xmy”三字母的商品或服务可以把投诉人的商品或服务识别于其他竞争者,而达到能够拥有商标功能的标志。

根据上述分析,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未能满足政策所规定的第一个条件 (ICANN Policy 4(a)(i))。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根据双方已提交的证据,在2014年1月24日(即投诉人声称争议域名<xmy.com>被非法转移的日期)至2015年3月28日(即被投诉人通过询价交易以10万元人民币购得争议域名<xmy.com>)的1年多时间内,没有任何关于争议域名<xmy.com>被盗的公告,令他人可得到声称的被盗消息。并且,就投诉人所主张的域名被盗情况,这超越了政策所解决问题的范围,专家组因此不便就此做出评论。

根据被投诉人的答辩及其提交的证据,被投诉人亦作出了购入争议域名的合理解释,并提供了有关其从厦门易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域名注册服务商的网站上拍得域名<xmy.com>,以当时的市场价格购得该域名的买卖记录作证据支持 [见被投诉人附件3]。

然而,鉴于专家组在6.A和6.C中的讨论,专家组认为没有必要在这里就政策所规定的第二个条件作出判断。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专家组注意到所提交的证据中,并未显示被投诉人向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转让争议域名<xmy.com>。而且没有证据显示被投诉人收购争议域名是有意针对投诉人,及破坏投诉人的业务。证据显示,进行收购并求售、转售域名的商业行为,并不一定构成恶意注册。参考Brian Fera v. Media Options S.A.,WIPO 案件编号 D2015-1470。

如上所述专家组已认为投诉人未能满足政策(ICANN Policy 4(a)(i))所规定的条件,但若有需要的话,专家组亦认为投诉人在本案中所提出的证据未能满足政策 (ICANN Policy 4(a)(iii))的条件。

D. 反向域名侵夺

被投诉人要求专家组裁决投诉具有恶意并构成反向域名侵夺。

《规则》第1段中解释“反向域名侵夺”为恶意地利用《政策》中的有关规定以企图剥夺注册域名持有人持有域名的行为。

《规则》第15(e)段指专家组应审阅当事人所提交之文件后认定投诉具有恶意,专家组应在裁决中宣布,投诉具有恶意并构成对行政程序的滥用。在以往判决中,专家组认为要成功提出这指控,被投诉人需要证明投诉人清楚知道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有合法权益或完全没有恶意地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而仍然提出域名投诉或投诉人明知没有商标权益但仍然恶意提出投诉。参考Sydney Opera House Trust v. Trilynx Pty. Ltd.,WIPO 案件编号 D2000-1224;Goldline International, Inc. v. Gold Line,WIPO案件编号D2000-1151;Dan Zuckerman v. Vincent Peeris,WIPO案件编号DBIZ2002-0245;HER MAJESTY THE QUEEN, in right of her Government in New Zealand, as Trustee for the Citizens, Organisations and State of New Zealand, acting by and through the Honourable Jim Sutton, the Associate Minister of Foreign Affairs and Trade v. Virtual Countries, Inc.,WIPO 案件编号D2002-0754。

虽然投诉人并未能在此案中成功证明其所声称的权益,根据本案投诉人所提出的证据,投诉人有理由认为<xmy.com>域名是被盗。投诉人也的而且确曾在其网页及广告上使用<xmy.com>。这令投诉人相信其具备某些条件支持其主张对于争议域名<xmy.com>拥有某些权益。

在此情况下,专家组不能在裁决中宣布投诉具有恶意或构成域名反向侵夺。专家组故此拒绝被投诉人的此项要求。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第15条的规定,专家组裁定,投诉被予以驳回。

C. K. Kwong

独任专家

日期: 2016年8月2日